第294 條(違背法令契約遺棄罪)
I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106 行政警察、警察法制【1】)
指對於被遺棄人,依法令之明文規定或依契約自願承擔意思,而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者而言;如僅基於道義、情理或習慣上之原因所發生之責任,尚不足與本罪所定者相合致。稱法令,不以刑事法令為限,即民商法令或其他行政法令亦足當之,例如:民法第1114 條、海商法第142 條、第149 條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 條第1 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 條等等。依契約者,例如:醫師病患間之醫療契約、家長與保母或幼教人員間之托嬰契約、航運公司與旅客間締結之國際或長程運送契約等。
△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指消極離去的不作為,不履行其救助義務,任令既存之生命身體危險升高,而棄被害人於不顧之不作為。
刑法-名詞解釋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7 下午 04:50:21|瀏覽數:1240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94 條 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