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6 條(使人為奴隸罪)
I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使人為奴隸或居於類似奴隸之地位
乃使他人繼續居於自己不法實力支配之下,不以人道相對待而失去其普通人格者應有之自由而言;究否與本要件相符,應就個案事實具體審斷,其形式上之名義如何,並非究問之重點。實務上認為,不能僅因其名義為婢女即推定係使人為奴隸;反之,縱名義上為養女而實際上已達喪失法律上自由權之婢女,應認為達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再者,倘僅令使為傭僕之工作而並未剝奪其普通人格者應有之自由,仍與本罪要件尚有不合。
△妨害自由、結果犯、實害犯、繼續犯
妨害自由之行為,係以侵害個人之本來自由為其目的。因此,除少數妨害自由罪之犯罪類型,例如:妨害住居自由罪、違法搜索罪等外,一般妨害自由罪既遂犯之構成要件,多須被害人發生喪失其自由之結果,性質上,屬於結果犯。且犯罪既已既遂,對於他人自由法益之侵害已造成實害,性質上,亦屬實害犯。又侵害個人本來自由之妨害自由行為,依其通常之性質,多須實施相當時間,始達行為人之目的。故妨害自由罪,在性質上,多屬繼續犯。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264。〕
刑法-名詞解釋 使人為奴隸或居於類似奴隸之地位&妨害自由、結果犯、...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7 下午 04:59:14|瀏覽數:202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69條 使人為奴隸或居於類似奴隸之地位&妨害自由、結果犯、實害犯、繼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