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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在場助勢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5:55:41瀏覽數:1048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283 條 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在場助勢

第283 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聚眾鬥毆
本條係就「聚眾鬥毆在場助勢罪」之構成要件與處罰所設之規定。聚眾鬥毆時,在場助勢之行為,性質上與精神幫助犯,頗相類似,其於聚眾鬥毆之現場,鼓譟起鬨,足以剌激鬥毆者之心理與氣氛,且易擴大鬥
毆之規模與程度,其行為本身已具有獨自之危險性。且刑法上從犯之成立,須對於特定正犯之特定犯罪行為予以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助力,始克當之。至在聚眾鬥毆之現場助勢,予以精神助力者,倘其所助勢之對象係特定之人,且其助勢者亦係特定之犯罪,此際固得逕依該罪之從犯予以論處;惟一般聚眾鬥毆,其在場助勢之人,實際所助勢之對象,通常並非特定之鬥毆者,且亦非特定之犯罪,縱或有之,欲加證明顯非易事。因此,本法爰將其規定為獨立之犯罪行為,予以處罰。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再版,第一卷,頁161。〕

△下手實施、在場助勢
原條文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下手實施,指於客觀上實施構成要件所描述行為之人,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惟此乃適用上之當然,於此規定並無實益,故於108 年5 月修法時刪除。至在場助勢者,指既非首謀,亦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然以自己犯罪意思而至犯罪現場,在旁張揚聲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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