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8 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I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Ⅱ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Ⅲ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名詞解釋
△胎兒
胎兒定義為,自受精後14 日成為胚胎具有生命始,以迄成長至約24 週具有獨立之存活能力時,為胎兒。則將其殺死於母體之內,固屬侵害胎兒之生命;即事先以人為方法將其排出於母體之外,亦因其無獨立之存活能力,而不可能存活。因此,墮胎罪在本質上,顯屬於實害犯,而非危險犯。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185。〕
△墮胎
學說上分為「殺害胎兒說」(或胎兒死亡說)及早產說。前者認為墮胎罪之法益在於保護胎兒,因而墮胎罪之構成以胎兒死亡為構成要件,不論胎兒係因直接在母體內死亡或是產出後因發育未全而欠缺存活能力,以至於從體產出後隨即死亡皆屬之。後者則認為只要胎兒提早排出體外即屬之。近來越來越多文獻採前者。實務(25 上1223 判例)則採綜合說。
〔參見,蔡聖偉,一不做二不休-論墮胎罪既遂的認定,月旦法學教室,79 期,頁75~77。〕
△聽從他人墮胎
指墮胎行為係由懷胎婦女以外之第三人實施,婦女以其不反對之態度而任令他人對之實施墮胎行為;非指懷胎婦女聽從他人之唆使而自行實施墮胎行為之意。
△自行墮胎與聽從墮胎
自行墮胎罪與聽從墮胎罪之保護法益,皆為胎兒之個人生命安全,因此兩罪間,具有保護法益之同一性。在構成要件之關係上,兩罪間雖不具特別關係,惟此二罪之保護法益相同,其行為態樣,皆屬懷胎婦女之墮胎行為。因此,此二罪間即具有補充關係,自行墮胎罪為基本規定,聽從墮胎罪為補充規定。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196。〕
刑法-名詞解釋 胎兒&墮胎&聽從他人墮胎&自行墮胎與聽從墮胎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5:57:48|瀏覽數:5081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88 條 胎兒&墮胎&聽從他人墮胎&自行墮胎與聽從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