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8 條(重傷罪)
I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重傷
指傷害之結果達於刑法第10 條第4 項各款所定程度者而言。
△普通重傷與重傷致死
普通重傷罪與重傷致死罪之保護法益,主要為人之身體法益;至重傷致死罪,則兼及同一被害人生命法益之保護。不論身體法益或生命法益,均屬於個人之專屬法益,應分別獨立予以評價。因此,倘被害人為數人者,因其侵害之身體法益(或生命法益)為數個,即應成立數罪;被害人為一人,且其所實施之重傷行為係一個時,因係對一個身體法益(或生命法益)為一次之侵害,應為單純一罪。至對同一被害人實施數次重傷行為時,其侵害之法益固為同一被害人個人身體(或生命)之安全,惟須係對同一身體(或生命)法益為一次性之侵害,方得評價為一罪,否則,應就其侵害同一身體(或生命)法益之次數,判斷應為幾罪。至對同一法益為一次性侵害之判斷標準,應以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一個犯意決意:客觀上,其所實施之數次重傷行為,乃利用同一機會所為時,始能認其係一次性之侵害。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127。〕
刑法-名詞解釋 重傷&普通重傷與重傷致死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5:48:36|瀏覽數:557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78 條 重傷&普通重傷與重傷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