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6 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過失致死
於客觀上發生致人死亡結果之任何行為,如出於過失心態者,本法稱過失致死,以別於內含行為出自故意之「殺」。
△業務(現行法已刪除)
原條文依行為人是否從事業務而有不同法定刑,原係考慮業務行為之危險性及發生實害頻率,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其後果亦較嚴重;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因此就業務過失造成之死亡結果,應較一般過失行為負較重之刑事責任。惟學說認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平等原則,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再者,司法實務適用之結果,過於擴張業務之範圍,已超越立法目的。爰提高第一項之法定刑,法官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並刪除舊條文第二項關於業務過失致死規定。
△信賴原則
本於容許危險與風險合理分配之理念考量,就交通事故案件,於通常情形下,對於不可知之他方違規行為,並無理由強行科予汽車駕駛人以預見之義務;因而,若駕駛人係於遵守交通規定之情形下參與交通秩序之運行,而某一交通事故之發生實源自他方不合理或不可預期之異常行為所致者,該汽車駕駛人於刑事法上之過失責任即應受否定判斷,學理上依此理念所形成者,稱「信賴原則」。
刑法-名詞解釋 過失致死&業務&信賴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5:44:50|瀏覽數:119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76 條 過失致死&業務&信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