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7 條(普通傷害罪)
I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傷害行為
凡可能破壞他人身體或健康之任何行為均足當之,手段上不論為直接、間接,有形、無形,動作、言語等,皆無不可。即使係使用裝神弄鬼或恐嚇、脅迫之手法致人精神之健康受重大打擊,亦屬傷害之列。
△傷害結果
於本罪中,指輕傷或普通傷害而言,乃人類之生理、心理機能及身體外徵上之完整性遭受重要妨害或不良改變之謂。
刑法-名詞解釋 傷害行為&傷害行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5:46:35|瀏覽數:1355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77 條 傷害行為&傷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