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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生產時&甫生產後&不得已之事由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5:39:57瀏覽數:463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274 條 生產時&甫生產後&不得已之事由

第274 條(生母殺嬰罪)
I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生產時
指分娩開始後至胎兒脫離母體時之時段,即嬰兒處於產道過程之時期。

△甫生產後
一般指胎兒脫離母體後尚未經相當時間而言,例如:生產完畢當日或尚未經哺育前;實務上認為生母於出產後第五日扼殺所出生之子女,應成立第271 條普通殺人罪而難謂與此要件相當。

△不得已之事由
由司法實務審酌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之,例如:遭性侵害所生子女有身心缺陷障礙或難以治療之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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