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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教唆他人使之自殺&幫助他人使之自殺&受囑託而殺之&得承諾而殺之&謀為同死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5:42:27瀏覽數:4488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275 條 教唆他人使之自殺&幫助他人使之自殺&受囑託而殺之&得承諾而殺之&謀為同死

第275 條(加工自殺罪)
I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Ⅳ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名詞解釋

△教唆他人使之自殺
乃對本無自殺意思之人,以未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生自殺決意並進而為自殺之行為。教唆行為之方式並未作限制,惟願否斷絕生命仍須取決於被害人之自由意思,例如:以威脅之方式使其不得不從,則屬第271條之殺人行為而非本條之教唆自殺。

△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指對於已然產生自殺決意之人,給予物質、精神、動作或言語上之助力,以遂其自殺意願達成之行為。

△受囑託而殺之
乃受原有自殺意思人之直接囑託,進而對之實施殺害行為之謂。囑託,須出於被害人之直接、主動、明確、真摰之表示,始足當之,倘係經由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囑託、被動式之同意或戲言、盛怒衝動下之意思表示,均與本要件不符。

△得承諾而殺之
指於獲得被害人自由決定之同意下,進而加以殺害之行為。承諾,指被動地、明確而真摰之同意表示;其不以積極之承諾為必要,即為消極默認亦無不可,然該承諾必於事前為之始可,若於事後則無所謂承諾之可言。又,受詐術欺罔所為之承諾,因為不具承諾之真意性,亦與本要件不合

△謀為同死
指與自殺之死者有共同自殺之決意及同謀之事實而言,學者為避免此一免刑要件之審查過於浮濫,乃多主張應另附以「並進而實施同死之自殺行為」為其要件,以從嚴認定之。108 年5 月修法後將未遂行為同列入得免刑的範圍,以免既遂者可免除其刑,未遂反而不得適用之不合理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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