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0 條(權利質權之定義)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名詞解釋
△權利質權
一.以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適於出質之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二.權利質權之標的物須:
(一)為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準物權及無體財產權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二)須為可讓與之財產權。若如民法第294 條第1 項但書之不得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或供擔保之債權(如公§163Ⅰ但書)則不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三)不背於質權性質之財產權。故不動產物權、礦業權、水權、漁業權以及動產質權、留置權,均不適於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499~501。〕
民法名詞解釋 - 權利質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5:29:45|瀏覽數:110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00 條 權利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