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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絕賣條款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5:32:15瀏覽數:4616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913條 絕賣條款

第913 條(絕賣之限制)
Ⅰ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Ⅱ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Ⅲ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名詞解釋

△絕賣條款
指典權之設定附有期限,於期限屆滿後,若不即回贖典物,典物所有權即歸屬典權人所有之條款,此種條款於典權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為之,惟如有違反者,典權之設定仍屬有效,僅該條款之約定無效而已(民§71),至若典權約定期限逾十五年,而有此條款之約定者,依民法第913 條之反面解釋,該約定款自屬有效,惟該絕賣條款之效力,僅使典權人於出典人到期不贖時,取得向出典人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權利而已,並非使典權人當然取得典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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