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1 條(責任轉質-非常事變責任)
*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
■名詞解釋
△責任轉質與承諾轉質
所謂轉質,乃質權人為供自己或他人債務之擔保,將質物再度設定新質權於第三人而言。按轉質之當事人係以設定轉質權之合意為之,此與動產質權之善意取得,是出於質權人自居於所有權人地位,以設定或處分質權之合意者有所不同。依轉質是否得出質人之同意,分為「責任轉質」與「承諾轉質」:
一.責任轉質:第891 條明定質權人得將質物再度出質他人。責任轉質,與下述承諾轉質之最大不同點,就在於責任轉質須受到原質權的牽制。蓋責任轉質係質權人於其所支配的交換價值限度內,賦予轉質權人。故轉質權人所取得者,乃是質權人所得支配交換價值內之優先支配權。
二.承諾轉質:承諾轉質之性質與責任轉質相同,僅係經出質人同意所為,故所能賦予轉質權人之交換價值,不限於轉質人所能支配者。因此,可謂轉質權已完全脫離質權而獨立存在。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476~482。〕
民法名詞解釋 - 責任轉質與承諾轉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5:13:11|瀏覽數:224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91 條 責任轉質與承諾轉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