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3 條(質權之實行)
Ⅰ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Ⅱ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名詞解釋
△流質之禁止
質權人與出質人在設定動產質權時,或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前,為屆期未為清償,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之約定者,為流質契約之約定,此項約定雖屬有效,但質權人就質物之價值負有清算義務。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489。〕
民法名詞解釋 - 流質之禁止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5:15:24|瀏覽數:119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93 條 流質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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