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8 條(不可分性-抵押物分割)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名詞解釋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抵押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抵押物之全部行使權利稱之。依此特性可知:抵押物之每一部分,均擔保債權之全部;債權之每一部分,均由抵押物全部擔保之。申言之,擔保債權縱經分割、一部清償或因其他事由而一部消滅,抵押權仍為擔保各部分之債權或餘存之債權而存在;又抵押物縱經分割或一部滅失,各部分或餘存之抵押物,仍為擔保全部債權而存在。
民法名詞解釋 -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5:33:08|瀏覽數:53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68條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