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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不動產役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5:00:57瀏覽數:806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851條 不動產役權

第851 條(不動產役權之定義)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名詞解釋

△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於99 年修法前稱為地役權,係限制他人土地(供役地)所有權之行使,已便利自己土地(需役地)之利用,提高自己土地價值之權利。由於地役權內容具有多樣性,為發揮其功能,促進不動產利用之價值,乃將需役地、供役地之客體擴張及於土地以外之不動產及定著物,改稱不動產役權。且得設定不動產役權之人不限於需役不動產之所有人(§859-3 參照);甚至得於自己所有不動產上設定不動產役權(§859-4 參照),此稱為自己不動產役權。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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