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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懲戒處分&準略誘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4:26:36瀏覽數:2316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241條 懲戒處分&準略誘罪

第241 條(略誘罪)
I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Ⅲ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Ⅳ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略誘
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違反被誘人自主之意願,使其離開家庭或監督權人監護範圍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解釋上,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手段,不以對略誘人實施為必要,即使以該手段施於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亦足當之。另,倘未滿二十歲之被誘人係根本欠缺形成自主意願之無意思能力者(如:襁褓中之嬰兒),無論所施之手段是否出以強暴、脅迫,於刑法上之評價則概屬略誘。

△準略誘罪
對於年齡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和誘者,本法基於被誘人之年齡尚乏健全之意思能力,乃於本第3 項特設保護規定,學理上稱準略誘罪。解釋上,準略誘罪之被誘人,仍須有幾分形成自主意思之能力,惟由於未臻健全完整,故予特別保護;倘其根本缺乏意思能力,應逕成立略誘罪而非準略誘罪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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