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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散布&播送&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4:06:17瀏覽數:1004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235條 懲戒處分&誣告

第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 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Ⅱ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 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名詞解釋
△散布
指對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為散發分布之行為。性質上,散布犯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不論其僅為單次之交付行為,抑或於反覆實施多次行為後始遭查獲,均僅成立一罪。

△播送
將文字、圖畫、照像、聲音或影像,藉電子相關儀器於廣播電訊之通路上加以呈現播放之行為。方法上,其不論係以有線、無線之電視收訊、電話、網路或尋常之擴音裝備實施播送,均無不可。

△公然陳列
將物擺設於不特定人得以目睹之場所,以供人選購觀覽之行為。

△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將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以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以外之其他手法,而足使不特定人據而眼見或聽聞該猥褻物品內容之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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