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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有配偶&重為婚姻&相婚者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4:14:00瀏覽數:1623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237條 有配偶&重為婚姻&相婚者

第237 條(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名詞解釋
△有配偶
指已結婚而其婚姻關係尚有效存續者,其年齡及性別,在所不問。

△重為婚姻
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第三者,實施民法上所定結婚之形式要件者而言;至於該婚姻於實質上是否無效或有瑕疵,並不生影響。事實上民法婚姻改採登記生效制後,已經不可能成立重婚罪。

△相婚者
指與犯重婚罪行為人締結婚姻之異性相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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