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 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Ⅰ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乘……
指利用行為時已存在之既有狀態而言。以本罪要件觀之,即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狀,並非由行為人或其共犯之他人所造成,而行為人僅就該情形或機會加而利用之意;倘該原因係由行為人所故意造成者,則無本罪之適用,應另按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科論。
△其他相類似之情形
即精神或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之外,於程度上與之相類似,而被害人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其他情狀,例如:熟睡、昏迷或由他人束綁所造成之不自由狀態。
刑法-名詞解釋 乘……&其他相類似之情形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2:38:04|瀏覽數:108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25條 乘……&其他相類似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