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Ⅰ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侵入、隱匿其內
侵入,指以積極之作為,行為人身體為事實之進入而言,如僅於門牆上窺視或僅以器物伸入窗內,尚不足當之。隱匿其內,指原身體入內之行為並非法所不許,惟於無正當理由情況下,而以消極不作為滯留藏匿之不離去行為。
△攜帶兇器
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均屬之,例如:刀、槍、釜、剪、鋸等,即扁鑽、螺絲起子、鉗子亦為實務解釋屬兇器之列。稱攜帶兇器者,不論其係於未行竊前即攜帶持有或在行竊盜現場臨時拾取持用,亦不問該兇器屬何人所有,均無不可。
刑法-名詞解釋 侵入、隱匿其內&攜帶兇器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2:09:39|瀏覽數:875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22條 侵入、隱匿其內&攜帶兇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