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 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 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名詞解釋
△猥褻
指性交以外,主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行伸手撫摸他人下體、胸部或以性器磨擦他人身體以滿足性慾之行為。有學者認為,妨害性自主的猥褻,乃行為人基於性飢渴而發動攻擊,亦即猥褻,無須性慾得到滿足更無須被攻擊者性慾受到激惹。
〔參見,林東茂,從「強吻案」談刑法上猥褻的概念,台灣本土法學,42 期,頁78。〕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最高法院97 年第5 次決議指出,係指除列舉之法定方法之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刑法-名詞解釋 猥褻&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2:29:44|瀏覽數:571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69條 猥褻&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