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 條(強制性交罪)
I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凡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足以造成被害人性決定自主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均與之相當,例如:以酒精、藥物或鬼怪神力之說法,而致被害人性決定意願無法自主行使之情形。
△他法
凡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以外之其他手段,程度上達於足使被害人之自主決定受壓制者,皆屬之,較為常見者,例如:勸飲過量酒精使人精神恍惚,或假借神力揚言附身等。
刑法-名詞解釋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他法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1:52:53|瀏覽數:1028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21條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