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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加重條件&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1:58:34瀏覽數:2600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222條 加重條件&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第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Ⅰ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加重條件
本條第1 項各款所規定者,性質上乃行為構成強制性交罪,而就行為之手段、時間、地點、機會等情狀所設之刑罰加重條件;其所合致之構成要件,與強制性交罪並無二致。從而,無論係針對犯行之著手時點、既未遂,乃至於違犯罪數單複之判斷,均不受本條所定加重條件之影響;同時,於具體案件上,縱同時具備二款以上加重之事由者,由於強制性交行為僅一,應只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亦無裁判上一罪之適用問題。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人以上的行為人出於實施本罪的共同行為決意,而共同實施強制行為,而行為人之中只要有一人以性器進入被害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被害人性器或肛門者,即足以成罪。至於其他行為人有無實施這種性侵入行為,則與本罪的成立無關。易言之,即行為人之中有一人有性侵入行為,即為已足,即使其餘的行為人雖尚未有性侵入行為,但並不影響本罪的既遂。
〔參見,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五版,頁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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