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 條(品德、忠誠之注意及查核)
Ⅰ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Ⅱ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Ⅲ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名詞解釋
△忠誠查核
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 條第2 項之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品德及忠誠之查核,指擬任機關於擬任公務人員前應負責切實調查,並通知其填送服務誓言及於擬任人員具結書具結確無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其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依規定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須於到職時另行具結,並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依另定之查核辦法切實辦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 條第2 項。〕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忠誠查核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3:24:04|瀏覽數:796
文章引言摘要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 忠誠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