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 條(訴訟)
Ⅰ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Ⅱ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名詞解釋
△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前者指公權力之侵害若以行政處分之形式出現時,被害人民須先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排除該侵害。後者指經行政爭訟審查結果,若該行政處分係屬違法而遭撤銷時,被害人民始得就其所受損害請求國家賠償。基於權利保障之有效性與該秩序之和平,應以第一次權利保護為優先。
〔廖義男,國家賠償法,修訂版,頁100。〕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國家賠償法 - 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3:18:30|瀏覽數:1019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國家賠償法第10.條 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