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條(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名詞解釋
△公務人員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其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三.各級民意機關。四.各級公立學校。五.公營事業機構。六.交通事業機構。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 條。〕
△定位
公務人員任用法為基本法,但為適應性質不同公務人員之特殊需要,或為適應特殊地區或特殊機關之需要,故有特種任用法律之產生。
〔郭如意,細說公務員法,106 年10 月,頁2-2。〕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公務人員&定位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3:21:08|瀏覽數:631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 公務人員&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