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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添附&附合&重要成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4:45:37瀏覽數:6193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811條 添附&附合&重要成分

第811 條(不動產之附合)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名詞解釋

△添附
附合、混合、加工三者總稱為添附。附合及混合乃物與物相結合;加工則為勞力與他人之物相結合。添附為法律事實,因添附而取得所有權,屬於原始取得。民法關於添附之規定,乃在使添附物能為社會經濟利益而繼續存在,通說認為關於添附物所有權單一化之規定,係屬強行規定,非當事人得以特約任意變更。

△附合
二個以上之有形物相結合,達到非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之狀態,而於社會交易上已認為一物之謂,而依我民法之規定有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及動產與動產附合兩種。(民§§811、812)。

△重要成分
一.指二物互相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者而言。
二.動產是否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應斟酌其固定性及繼續性之程度,依社會經濟觀念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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