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3 條(混合)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
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名詞解釋
△混合
一.所有人各異之動產(包括固體、液體、氣體),互相混合成為一物,不能加以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之事實也,如金塊與銀塊熔合成一合金塊,或蓬萊米與在來米混合是。
二.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者,由各該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混合時之價值,共有混合物,惟混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之所有權(民§813)
民法名詞解釋 - 混合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4:48:25|瀏覽數:138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13條 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