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 條(所有權之權能)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名詞解釋
△所有權
意義:所有權者,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對於標的物為一般的、全面的支配而具有彈性及永久性之物權也。
△特性
(一)完全性:即對於標的物得為全面概括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並為他物權之權源。
(二)整體性:所有權對其客體具有使用、收益、處分等種種支配之權能,但並非此諸種權能之集合,而係各該權能所派生之單一體,為渾然整體之權利。
(三)彈力性:於所有權上設定他物權時,其全面支配所有物之權利即大為減縮,然一旦此種限制消滅,其所有權即當然立刻回復全面的支配之狀態,稱為所有權之彈力性。
(四)永久性:所有權隨標的物之存在而永遠存續,其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亦不得預定其存續期間,故有永久性。
△占有
民法第765 條未列入占有,但應肯定其為所有權的一種基本權能。物之使用、收益,皆以占有為必要。民法第767 條規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旨在回復所有人對物的占有。
△使用
指不毀損物體本身,亦不變更物之性質,而依其一般用法以供生活上之需要而言,惟所有人使用自己之物,非有絕對自由,常受法律之限制。此外亦有對於他人之侵害,不得加以排除,是為容忍他人侵害之義務,例如民法第773、787 條即是。
△收益
指收取所有物之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而言,如摘取果實或賃屋收租是。關於所有物之收益,原則上係由所有人收取,惟如另有收取權人,如土地承租人、地上權人等,則不在此限。
△處分
一.所謂處分,可分二:
(一)事實上之處分:乃在物理上變更或毀滅其物而言,如拆屋改建、毀椅燒柴。
(二)法律上之處分:乃指變更、限制或消滅其物之權利而言,如讓與其物、拋棄所有權是。
二.此外法條所規定「處分」意義,依其內涵則有廣狹之別:
(一)最廣義之處分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處分,如本條所規定者是。
(二)廣義之處分,僅指法律上之處分而言,事實上之處分不包括在內,如民法第84 條所規定之「處分」是。
(三)狹義之處分,係指「處分行為」而言,如民法第118、759 條所規定之「處分」,即屬之。
△排除他人干涉
係指排斥除去他人之不法侵奪、干擾或妨害而言。
〔參見,王澤鑑,民法物權,增訂二版,頁140。〕
民法名詞解釋 - 所有權&特性&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排除他人干涉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3:06:26|瀏覽數:950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765條 所有權&特性&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排除他人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