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 條(物上請求權)
Ⅰ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Ⅱ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名詞解釋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一.意義: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對之請求返還其物之權利。
二.要件:
(一)請求人:原則上為所有人,例外於雖非所有人,但依法律規定,亦得行使所有人之權利者,如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有代位權之債權人。
(二)相對人:為現在無權占有或侵奪占有之人,且包括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除去妨害請求權
一.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對妨害人請求除去之權利也。
二.所謂妨害,即以占有以外之方法不法侵害所有權,致所有人不能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行為或事實。
三.此項請求權之相對人係就已生妨害之事實,有將之除去之支配力者,至於是否由於其人之行為所致,以及有無故意過失,均非所問;但所有人如對其妨害負有容忍義務(如相鄰關係),則無此請求權。
△防止妨害請求權
一.所有人對於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妨害之權利也。
二.如何情形始得認為「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須就具體事實,依一般社會觀念決之。
三.大體言之,須就既存之危險現狀判斷,所有人之所有權有被妨害之可能性極大,而有防患未然,事先加以預防之必要者,始得行使此權利。
民法名詞解釋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3:35:57|瀏覽數:12471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767條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