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 條(減損通用貨幣罪)
I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減損分量
乃不變更硬幣之外形,僅削減其內含質量或重量之行為,例如:抽去部分成份另填入雜質。解釋上,減損分量須限於程度上尚未達變更貨幣之外觀形貌,否則,即應解為重新製作之偽造行為而依第195 條論以偽造貨幣罪。由於減損貨幣分量之行為,構造上原即變造貨幣行為之一表現形式,是依法條競合之原理,本罪自有優先於第195 條變造貨幣罪適用之效力。
刑法-名詞解釋 減損分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1/7/14 上午 09:59:08|瀏覽數:704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97條 減損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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