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9 條(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製造、交付、收受
製造,乃將原料依其特定之用途加以創造新產品之行為。交付,指將物之持有移轉於對方之行為。收受,則指事實上取得由他方所交付物品之行為。
△偽造變造通用幣券之器械原料
指功能上足供偽造變造幣券之一切器具機械或原料,例如:印刷機、影印機,模版等器具或紙張、油墨、銅鎳等材料。
刑法-名詞解釋 製造、交付、收受&偽造變造通用幣券之器械原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7 下午 05:57:26|瀏覽數:545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99條 製造、交付、收受&偽造變造通用幣券之器械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