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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讓與合意&交付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7 下午 05:16:22瀏覽數:8086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761條 讓與合意&交付

第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現實交付、簡易交
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Ⅰ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Ⅱ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Ⅲ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名詞解釋
△讓與合意
所謂動產物權,除動產所有權外,尚包括動產質權和留置權。讓與合意,係指動產之讓與為內容的物權合意,係屬物權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
〔參見,王澤鑑,民法物權論,增訂二版,頁118。〕

△交付
一.現實交付:係指動產物權之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之現實的、直接的支配(管領)力,移轉於受讓而言。
二.非真正的交付,乃占有觀念的移轉,以代現實交付。觀念交付之情形有三:
(一)簡易交付(民§761Ⅰ但書)。
(二)占有改定(民§761Ⅱ)。
(三)指示交付返還請求權的讓與(民§761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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