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 條(準用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名詞解釋
△普通共同訴訟
係指原告或被告對於訴訟標的,法律上並不要求合一確定,各有單獨實施訴訟之權能,基於數原告或被告之請求,而合併於一訴。
△必要共同訴訟
係指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亦即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必須同時解決,因此法院之裁判對該多數人即須一致,不得歧異。
〔洪家殷,共同訴訟,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初版,頁239。〕
△共同訴訟之要件及效力
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普通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之要件及效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3 下午 05:41:38|瀏覽數:1534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36條 普通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之要件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