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 條(續行訴訟權)
Ⅰ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Ⅱ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名詞解釋
△訴訟參加
行政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第三人,參與他人已繫屬之訴訟,謂之訴訟參加。本法規定之訴訟參加有三類:必要參加、獨立參加或普通參加及輔助參加。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四版,頁146~148。〕
△訴訟參加之態樣及效力
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訴訟參加&訴訟參加之態樣及效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3 下午 05:49:08|瀏覽數:1005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40條 訴訟參加&訴訟參加之態樣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