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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無名訴訟&訴訟類型之選擇&訴訟類型正確性之判斷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3 下午 03:57:59瀏覽數:1359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3條 無名訴訟&訴訟類型之選擇&訴訟類型正確性之判斷

第3 條(行政訴訟之種類)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名詞解釋

△無名訴訟
本條所規範行政訴訟類型,是否仍容許法官透過法律續造方式來開創本法所未規範的訴訟類型,稱之「無名訴訟」。基本上為維護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學說大多肯認無名訴訟的存在和必要性。由此觀念延伸,國內目前學界所探討機關訴訟的問題,便屬於此類無名訴訟。所謂機關訴訟,係指就同一行政主體內行政機關相互間可否究其權限爭議提起行政訴訟,抑或是就合議制行政機關內部成員可否針對該行政機關之內部措施提起行政訴訟的類型。
〔盛子龍,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初版,頁55~58。〕

△訴訟類型之選擇

△訴訟類型正確性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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