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 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Ⅰ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Ⅱ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Ⅲ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名詞解釋
△單獨撤銷附款之訴
行政機關於作成之授益處分附加一個對相對人不利之附款時,處分相對人是否以及在何種條件下得針對附款本身單獨提起撤銷之訴?近來實務基本處理模式可歸納為以下基本原則:
一.只有在附加負擔的情形,原則上才可以獨立於行政處分之外,被單獨訴請撤銷。
二.即使負擔係附加在一個裁量處分上,上述原則亦無
改變。
三.負擔被撤銷後,剩餘之主行政處分即使違法,亦屬單獨訴請撤銷負擔之訴無理由之問題,而非其訴不合法。
四.相對人對其他種類之附款不服者,則只得提起課予義務之訴,請求法院判命被告作成一無該附款之授益處分。
〔盛子龍,撤銷訴訟,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初版,頁68~69。〕
△撤銷訴訟
屬形成訴訟,此等訴訟之目的在除去違法之行政處分。此等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有四:第一為須有行政處分存在,二來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第三則是採訴願前置主義,亦即必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程序未獲救濟,最後則是留意行政訴訟法第106 條的法定期間,於期限內提出訴訟。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五版,頁150~165。〕
△保護規範理論
釋字第469 號解釋認為,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單獨撤銷附款之訴&撤銷訴訟&保護規範理論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3 下午 04:26:07|瀏覽數:1956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4條 單獨撤銷附款之訴&撤銷訴訟&保護規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