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 條(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陳列
將妨害衛生物品擺設於公開之場所,以供不特定人選購之行為,本條和第191 條之1 最大的差別在於,本條主要是針對行為人自行製作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的行為進行規範,而第191 條之1 是針對他人製造之物品進行毒化加工。
△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指於人體之身體或健康有不良作用之物品,不論為飲料、肉類製品、果菜食品、醫藥用品、玩具、化妝品,乃至於衛浴用品或建材用品等均屬之。
刑法名詞解釋 - 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 下午 05:55:33|瀏覽數:1176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91條 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