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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 投放毒物&混入妨害衛生物品&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 上午 11:51:31瀏覽數:854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90條 投放毒物&混入妨害衛生物品&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

第190 條(毒化公眾飲水罪)
I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Ⅳ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投放毒物
乃丟擲或置放含有毒性物質之行為。

△混入妨害衛生物品
將對於人體健康有所妨害之物品與本罪客體混為一體之行為。

△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
指為供應公眾飲用水之來源、輸送管道或用以貯存濾淨之蓄水池;倘非供公眾飲水之用,而屬工業用水,或雖供飲水之用,然僅供少數特定人使用,則非在本罪保護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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