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 條之1(損壞保護生命設備危害健康罪)
I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Ⅱ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名詞解釋
△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
指礦場、工廠或其他集體勞動之作業場所以外,供多數人聚集之場所,例如:公園、禮堂、教室、營房、戲院。
刑法名詞解釋 - 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 上午 11:44:46|瀏覽數:665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88條之1 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