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 條之2(阻塞逃生通道罪)
I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阻塞逃生通道(105 行政警察)
指一切足以妨害逃生通道暢通而無法發揮其逃生功能之行為。其以堆置物品、工作物等方式封閉通道或加設鐵門上鎖之積極作為,或以不移去既存障礙物而阻其暢通之消極不作為,均足當之。所稱之逃生通道,指於發生災害之際,用供居住或身處其內之人避離災害之通路管道。其無論係設置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集合住宅或大廈,須以供多數人共同使用者為限,始與本罪所定之要件相當,如僅專供個人或少數人使用(例如:屋內樓層之扶梯或旋轉梯)者,則不屬之。至於該逃生通道之設置,是否屬依法令規定而需建置者,究屬簡陋與否,則非所問。
刑法名詞解釋 - 阻塞逃生通道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 上午 11:46:59|瀏覽數:279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88條之2 阻塞逃生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