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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家事事件法 - 暫時處分制度(家事事件法第85 條至第91 條)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 下午 05:41:19瀏覽數:1413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家事事件法第85條 暫時處分制度(家事事件法第85 條至第91 條)

第85 條(暫時處分)
Ⅰ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Ⅱ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Ⅲ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Ⅳ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Ⅴ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名詞解釋

△暫時處分制度(家事事件法第85 條至第91 條)11
一.規範意旨: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急迫需求,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避免關係人或公益遭受重大不利益。
二.性質:
(一)暫時性:避免家事非訟事件於程序終結前發生急迫危險,對關係人造成重大不利益,故得由法院透過中間裁定暫時性予以規制,以保護關係人之利益,係屬程序保障之必要內容。
(二)性:屬於特殊之保全處分,強烈附隨於本案事件,乃本案請求之附屬程序;於本案繫屬前不得為之。
(三)適用非訟法理:暫時處分既係附隨於本案非訟程序,自應與非訟程序同時採取職權進行主義、職權探知主義及職權裁量法理,限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適用,得由法院依職權為暫時處分,無待聲請。
(四)中間裁判:暫時處分既係本案程序之一部,即具有中間裁判之性質。而民訴法上之假扣押假處分則為本案程序外之獨立程序,其裁定屬於終局裁判。
三.要件:
(一)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
(二)容認蓋然性:因暫時處分係附隨於本案請求,故若本案請求於法律上顯無理由,無容認之蓋然性,自不應裁定暫時處分。
(三)保全必要性:
1.概念:暫時處分之事由;第85 條所謂「必要時」。
2.操作:若坐待本案判決確定,始得實現或確定權利,將發生重大不利益之可能性,即具有保全之必要。
四.專屬管轄(家事事件法第86 條):暫時處分具有強烈附隨性,故原則上專屬本案法院管轄。
五.效力:
(一)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相當(參家事事件法第85 條第3 項)。
(二)暫時處分之裁定,得作為執行名義(家事事件法第87 條第2 項)。
六.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無另賦予再審程序救濟之必要(家事事件法第88 條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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