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8 條(妨害公用事業罪)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妨害
指任何足以影響本罪所指公用事業正常營運之妨礙阻
擾行為,其行為實施之手段並無限制,積極之作為消極之不作為均足當之;如欠缺正當理由之罷工、怠工、破壞輸電、供煤、天然氣系統或干擾電報、電話之正常收發等等皆是。
刑法名詞解釋 - 妨害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 下午 05:50:49|瀏覽數:1510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88條 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