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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家事事件法- 訴訟標的理論與既判力失權效及確定判決的失權效之關聯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 下午 05:19:07瀏覽數:1819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家事事件法第57條 訴訟標的理論與既判力失權效及確定判決的失權效之關聯

第57 條(獨立起訴之禁止)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二、 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名詞解釋
△訴訟標的理論與既判力失權效及確定判決的失權效之關聯6
一.訴訟標的理論與既判力的失權效:既判力的失權效係遮斷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於前訴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之更行提出,因此若非同一訴訟標的,即不為前訴判決既判力之所及,即便前訴曾主張或得主張之事實,亦得於後訴加以主張。惟前訴、後訴是否為同一訴訟標的,有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不同標準,故是否發生既判力之失權效,將因此發生差異。
二.訴訟標的理論與確定判決失權效:
(一)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與訴訟標的一致,故依新訴訟標的理論之標準所架構之既判力客觀範圍將大於舊訴訟標的理論,使得在人事訴訟標的理論認為係屬確定判決之失權效時,依新訴訟標的理論則認為係既判力之失權效。
(二)例如:舊訴訟標的理論係以民法第1052 條各個離婚原因為訴訟標的,前訴訟以「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提起離婚訴訟,而後訴訟即使主張不同原因,亦即主張不同之訴訟標的,雖不違反既判力,卻仍因確定判決之失權效而被禁止;但新訴訟標的理論將數個離婚原因認為乃同一個訴訟標的,故在前訴得主張之離婚原因,嗣後被排除,係既判力之失權效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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