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 條(否認子女之訴之繼承權訴訟)
I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Ⅱ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Ⅲ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名詞解釋
△否認子女之訴7
一.意義:係指否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為婚生之訴。婚生之推定僅得因否認之訴原告勝訴之判決確定而被推翻,若無否認之訴之提起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法律上即視為夫之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二.性質-形成之訴:否認子女之訴,有使婚生子女之法律上地位溯及的成為非婚生子女之效力,亦溯及的消滅婚生子女之推定,為一形成效果。民法第1063條第1 項之推定,非僅在事實之正確,實為法律狀態(法律關係)之推定,欲變更此一法律狀態,必須在除斥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故應為形成之訴,而非確認之訴。
7 駱永家(1999),〈否認子女之訴〉,《民事法研究Ⅱ》,頁124。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家事事件法 - 否認子女之訴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 下午 05:31:51|瀏覽數:1271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家事事件法第64條 否認子女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