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 條(訴願決定之準據)
Ⅰ訴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Ⅱ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訴願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名詞解釋
△停止訴願程序之要件
一.訴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
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
△「訴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的意涵
係指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訴願之先決問題,如非為先決問題,則自無停止訴願程序進行之問題。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停止訴願程序之要件&「訴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 下午 03:17:53|瀏覽數:1071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86條 停止訴願程序之要件&「訴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