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 條(附記不服決定之處理)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名詞解釋
△教示制度
本制度主要係法律救濟途徑之告知,在訴願法上,其規範目的在於提醒訴願當事人,如對於訴願主文決定有所不服,應遵循的救濟管道以及救濟期限,以確保其訴願當事人的權益,乃現代法治國家行政程序基本要求之一。
〔湯德宗,行政程序法;翁岳生編,行政法(下),三版,頁85。〕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教示制度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 下午 03:20:16|瀏覽數:1054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90條 教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