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職權調查原則&辯論未完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5:47:46瀏覽數:550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66條 職權調查原則&辯論未完備

第66 條(言詞辯論之程序)
Ⅰ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
一、 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二、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 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 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五、 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Ⅱ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名詞解釋
△職權調查原則
另稱「職權探知原則」,指行政機關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得依職權探知事實真相,進而發現實質的真實。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從事的行政行為,首先必須確定予當事人之間的事實關係,此一事實關係的確定則有賴於調查與證據,是以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且有助於作成正確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應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於訴願程序中,因牽涉到人民權益的保護以及公共利益的維護,為了貫徹依法行政原則,有關於事實證據的調查,受理訴願機關自應以職權調查方式進行,方能明瞭事實真相,以作成正確的訴願決定。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六版,頁275~276。〕

△辯論未完備
當指事證未臻明確而未能達到言詞辯論實施目的之情形而言。言詞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因訴願案件可能非於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即可終結,此時自宜延展期日,續行辯論,訴願會主席亦得命再行辯論;且言詞辯論縱於數次期日行之,亦應視為辯論一體。再為辯論時,訴願會委員如經易人,受理訴願機關似應更新辯論。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275。〕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