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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訴願參加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5:17:17瀏覽數:1135

文章引言摘要

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28條 訴願參加

第28 條(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參加訴願)
Ⅰ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Ⅱ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名詞解釋

△訴願參加
訴願參加係指第三人為保護自己的權益,於訴願程序進行中途加入,並從事訴願行為,按舊訴願法下,對於因訴願審議委員會所作成的決定而導致權益受損之第三人,僅能針對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今新法廢除再訴願後,設訴願參加制度,得維護第三人權益。
〔李建良,行政法入門,修訂四版,頁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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