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 條(通知參加訴願)
Ⅰ通知參加訴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送達於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
Ⅱ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名詞解釋
△通知參加訴願
係指受理訴願機關依第28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通知參加,而不及於同條第1 項前段之主動參加,參諸本條項所定通知參加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等,顯係被通知參加人不知訴願事件之繫屬,或雖知悉惟無參加之意願。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126。〕
△訴願意旨
除指明係為何事件訴願審議之必要外,宜檢附訴願書影本,以供參閱,並可免敘述訴願意旨未臻詳盡之訾議。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127。〕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通知參加訴願&訴願意旨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5:21:37|瀏覽數:543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30條 通知參加訴願&訴願意旨